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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應考人受測中,如無法完成體能測驗,需辦理考試人員協助時,應發聲或以明顯手勢表示。
應考人與辦理考試人員身體有所碰觸,視為棄權。
應考人受測中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測驗,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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