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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
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應考人仍自願接受測驗者,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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