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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應考人應依規定之日期、梯次、組別於指定時間內報到,逾時視為缺考;已完成報到但未受測者視為棄權。
應考人不得要求於其他日期應試。
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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