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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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