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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務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共同處理。
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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