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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題庫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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