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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審查或更新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或該科目有關之考試時,均應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
題庫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
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題庫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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