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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審查人應於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費件不全者,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補件;其不能補件或未如期補件者,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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