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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試務機關應將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後,方得提供應考人閱覽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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