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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備閱覽試卷影像檔為原則。
但試卷無法掃描或試卷影像檔不清晰或其他特殊情形,試務機關得提供試卷影本供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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