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閱覽。於閱覽試卷前,先經核對身分並收繳身分證件,隨身攜帶物品應另置於指定地點,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應考人閱覽試卷完畢後,應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經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領回身分證件及隨身攜帶物品離開。閱覽試卷每日起訖時間、閱覽場所及工作流程等作業規定,由考選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