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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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