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
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