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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送審之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成績單、經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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