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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各種考試,其考試方式兼採審查所需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者,應考人於考試報名時,應以通訊方式繳交其本人之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服務經歷證明,並依本規則之規定進行審查。
前項學歷、經歷證明之種類、格式及份數,於考試規則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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