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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送審之學歷、經歷證明,分別由二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其評定成績相差二十分以上時,應另請審查委員一人審查,並以三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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