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分題單閱或分題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得依前項標準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