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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
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
分題單閱或分題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得依前項標準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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