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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採單閱時,各題評閱分數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
總分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採分題評閱時,閱卷委員應將評閱分數,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內,並於卷面評分欄簽名或蓋章;每份試卷之最後評閱委員應負責核計總分,或由評閱之委員商定平均分配核計總分,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採平行兩閱時,各題評閱分數及總分均書寫於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前二項規定。
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
採分題平行兩閱時,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
但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
採不分題平行兩閱時,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
但兩閱分數相差達該科分數五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
卷面評分欄之總分核計為一至九分時,應書寫為零壹分至零玖分;為十至十九分時,應書寫為壹拾分至壹拾玖分。
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如各子題分別有配分時,並應將各子題評閱分數書寫於該子題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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