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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試卷評閱前,應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
分組召集人得視科目實際需要,先就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取得共識後,再據以正式評閱。
申論式試卷試評作業程序,由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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