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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前,資訊處應先會同試務承辦單位、題庫管理處核對各科目各題配分設定正確無誤後,始得進行閱卷。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自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
但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題庫管理處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試委員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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