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