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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試卷之評閱,得經掃描原作答試卷為影像檔,將試卷原樣影像顯示於電腦螢幕上,供閱卷委員採線上方式進行電腦評閱,並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
試卷影像如遇掃描模糊不清或其他事由致影響評閱時,應檢附原卷交由閱卷委員檢視作答內容,並於電腦登錄分數。
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應考人應依規定於試卷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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