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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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