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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委員評閱試卷時,發現應考人對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之科目,而使用外國文字作答者,該部分不予評閱及計分。
但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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