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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舞弊嫌疑。
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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