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舞弊嫌疑。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