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下列事項應由監場人員依本規則之規定為之:一、考試時,發給或收繳試題、試卷、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或資料。二、考試時,查驗應考人之身分與證件。三、依試務處處長之命,宣布變更或延長考試時間、中止考試或其他緊急應變措施。四、考試時,試場秩序之指揮與維護及應考人違規舞弊情事之處理。各試場監場人員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應依試務處之指示,向應考人說明考試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