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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員代理之。
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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