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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國家考試舉行時,應依考試之性質、規模與應考人數設置考區、試區與試場,並配置適當之監場人員。
監場人員得分設試區主任、監場主任、監場員、巡場主任。
舉行電腦化測驗時,得以系統管理員與系統操作員為監場人員。
監場人員應受試務處處長與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之指揮監督,並依其受指派之任務範圍執行監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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