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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試場:指舉行筆試、電腦化測驗、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之場所。
二、監場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規則與試場規則之規定,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三、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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