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各節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監場人員應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應考人始得離場。
已離場之應考人不得再行入場。
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