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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地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實地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但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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