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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查核。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依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要求,接受身分查核。
考試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之要求,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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