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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開始時,應考人始得作答;考試結束時,應考人應立即停止作答。
於考試通知書、試務機關提供之紙張或物品上書寫文字符號或劃記,視為作答。
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應經監場人員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場,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
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遵守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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