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應考人至遲應於每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試,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
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未於指定時間與梯次到場者,不得應試。
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