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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每節考試之開始與結束,以鈴響表示。
電腦化測驗得以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之開始與結束。
口試與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各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之。
體能測驗各梯次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得以響鈴、鳴槍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依規定變更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以適當方式表示之。
依規定延長考試時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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