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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應考人應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日期與時間,於指定之試場應試。
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應試。
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至遲應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由監場人員驗明身分。
違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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