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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體能測驗時,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其已應試之項目不予計分: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遵守體能測驗委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經制止仍不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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