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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扣考並不予計分。
考試結束後發現者,亦同:一、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冒名應試。
二、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之證件應試。
三、擅自與他人交換座位、試卷、應試材料或其他識別標號,足以混淆應考人身分。
四、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
五、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號。
六、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七、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
八、調換應試試卷、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
九、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體能測驗時,故意絆倒、推擠、妨礙他人應試。
十一、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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