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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體能測驗應考人不得穿著拖鞋、皮鞋、釘鞋或去除長短釘之釘鞋應試。
除立定跳遠項目外,並不得赤腳應試。
體能測驗應考人非經體能測驗委員同意,不得穿戴帽子、手套、護膝、護腕、護肘、護腰等護具應試。
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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