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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應考人不得將試務機關提供之試題、試卷、紙張、材料、物品或輔具等攜離試場。
但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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