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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試卷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封集中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考選部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室)保管。
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採線上閱卷之試卷經掃描後,立即放回原袋固封,交由試務承辦單位集中保管至閱卷結束後,再移置指定地點妥善保管。
掃描後之試卷影像檔錄存於電子媒體,由資訊處及政風室保管;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並應製作備份,考試成績經典試委員會審查完畢,由資訊處將檔案錄存於電子媒體交由政風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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