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著作或發明送審前,應由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相關組別分組召集人、典試委員及專家召開會議,審核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送審之著作或發明,分別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著作或發明不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或具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有第八條情形者不予審查,其成績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