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考人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不予送審:一、逾試務機關指定期限繳交者。
二、應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全。
但依其情形得補正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
參考著作或發明有前項情形者,不列入評分範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