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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應考人之著作或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送審:一、著作或發明之性質與應考類科無關者。
二、教科書。
三、通俗讀物。
四、紀錄表冊或說明報告。
五、講演集。
六、外文著作之編譯。
七、編輯著作。
八、字典、辭書及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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