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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及送審著作或發明之名稱、內容及審查經過,應依法嚴守秘密。
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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