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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考人有不實或隱瞞情事,致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審查前發現者,不予送審。
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查。
審查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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