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考選部相關單位應於入闈前完成下列事項:一、資訊管理處檢測相關電腦設備,並備妥考試需用之軟硬體設備。二、總務司會同政風室檢查監控及監錄系統、門窗、水電、廚衛設施及印刷機具。前項檢查事項由考選部部長指派簡任職務人員就資訊、安全管控等設備進行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