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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發生送達效力,未傳送成功時,應再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
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通知,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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