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二、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三、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處理結果,維持原評定成績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之通知。四、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