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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彙報典試委員長,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典試委員會。
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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